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服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效能,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实践教学平台和科研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根据管理层级和建设水平,重点实验室分为校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等不同层次,逐级遴选、推荐并组织开展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主要职责为: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遴选、推荐,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组织制订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
3.负责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的论证与审核。
4.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验收。
第六条 各院系部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1.成立院系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制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统筹安排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3.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以及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考核、评估、验收与日常管理工作。
4.制定各院系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必须依托相关学科,积极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凝练研究方向、加强团队建设,形成一批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科研成果,力争建成省级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报的基本条件:
1.近三年完成至少2项校级或市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在校内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实验室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是专业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并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实验队伍。
3.具有一定面积的教学科研场所和支持教学科研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建设目标符合学校发展规划。
4.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实验教学档案与文件齐全,管理规范。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与评审程序
1. 拟建设的校级重点实验室,由所在院系填写《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表》(见附表1),并提交实验室三年建设规划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 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的报主管校长审批,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3. 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原则上应以校级重点实验室为基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程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实验室根据申报时所制订的三年建设规划,填写《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见附表2),经院系领导审定后报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实验室负责人依据《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重点实验室所属院系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按省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的同时接受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全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评审、立项、落实建设经费,按年度进行检查、评估,建设期满后组织评估验收。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与论证。校级重点实验室应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在院系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实验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均应署名邢台学院,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注重实验室管理档案、文件、数据、资料、成果的整理与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每年按《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实验室,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将适当减少下年度经费投入;对建设无显著成效的,停止经费投入并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组织专家组依照实验室申报时的三年建设规划、《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九条 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不合格的,予以全校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合格以上的,颁发校级重点实验室牌匾并发文公布,评估优秀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表》
附件2:《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附件3:《邢台学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估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