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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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1-11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明确实验室建设按项目投资、管理的原则,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结合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要从实际出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面协调和组织建设的管理职能,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协助设备购置,各系部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凡经学校批准新建实验室或批量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须由申请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保证按建设目标和计划进行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

第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结合学校财政经费情况制定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建设水准和建设规模合理定位,并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计划。

第八条 凡申请新建实验室或批量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须由申请单位组织对实验室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详实论证,在预算内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参数指标、市场价格等,并填写《邢台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呈报项目进行筛选,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一)新增专业或教学亟需的基础实验室;

(二)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应配套的专业基础实验室;

(三)对学校新发展的学科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实验室;

(四)符合教学要求并具有一定社会服务功能的专业实验室。

第十条 筛选出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执行

第十一条 凡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请单位与学校签订《邢台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并负责实验室配套设施、仪器型号参数、设备验收、安装调试等具体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批办程序,并会同审计、财务和实验室所在单位做好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一)根据实验项目组申报的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拦标价和投标资质要求;

(二)拟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三)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四)招标结果报批;

(五)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配置方案或经费计划需要作重大调整,应及提出书面陈述理由,待方案修正并通过各级审批后,重新执行。严禁擅自改动设备计划和经费计划,否则,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按计划进度对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并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接收、安装、调试,尽快使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如所购设备无法使用或闲置,查明原因,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负全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技术负全责。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责任人,确因工作需更换责任人,须报学校批准;若因更换项目责任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失误,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由实验室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责任书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同报设备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项目申报表和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审核项目执行情况,并按建设质量的优劣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等级评定,做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组负责把各类仪器设备帐目、清单、技术资料等文件整理归档,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或按要求做好实验室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合格及以上等级的项目,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完成的校级教研项目成果,并对其建设工作量给予核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当年业绩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到期而未完成建设任务且不提出书面解释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给予延期、冻结、调整或取消的处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并延缓或冻结该单位后期建设经费的投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