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考申请及审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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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各系部依照《邢台学院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邢学院教字[2005]184号文件)的规定,从严掌握缓考申请的标准。原则上各系部不得受理学生以一般性疾病、慢性疾病以及非特别紧急情况为由提出的缓考申请。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将统计各系部提出的缓考申请数量,并予以公布。
2、缓考申请务必于该科目考试开始之前提出。考试开始前确实无法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在考试开始前需由学生所在系部向教务处成绩管理岗办理电话备案。在某科目已经开始考试或考试结束后,教务处不再审批未经备案的缓考申请。
3、学生申请缓考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如申请因病缓考,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签字审核后方可办理。
4、缓考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批后,由申请人按照缓考科目门数复印(只复印审批表,不复印证明材料)。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原件交教务处存档,复印件于审批当日交开课系部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接到审批表后,请予以签收,并将审批表复印件尽快转相关任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