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
第三条 我院具备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有:汉语言文学、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专业。新增本科专业,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取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学士 学位授予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
第五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之第四条规定。
第六条 按照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时、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专业主干课程的平均成绩高于 70 分,实行学分制后平均学绩点大于等于 2.0 。
第八条 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全日制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 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 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4 、因学习成绩原因曾有留降级经历 者;
5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门次及以上补考经历者;
6 、大学外语统一考试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7 、计算机统一考试未达到合格水平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各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一审核,提出本系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送交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审核各专业毕业生的材料,核准后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办公室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填写、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成绩达到上级文件规定的,经本人申请,由成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学业成绩材料后,按上述程序授予学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对确认学位错授或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做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违纪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因 本细则第九条第 3 、 4 、 5 、 6 、 7 等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毕业前取得以下成绩,经本人申请,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 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 考取硕士研究生;
• 在全国或全省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
• 毕业论文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毕业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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