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张志富,男,学号20160091201,工商管理学院2016级工商管理专业
张志富同学:
根据你所参加的交换生项目规定,你应于2018年11月返校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但你至今未按规定返校,根据《邢台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六、第七款之规定,学校拟对你作退学处理,特此告知。
本告知书在邢台学院教务处官网进行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5日视为送达。
对于以上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陈述和申辩,可于接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教 务 处
2019年8月6日